换新房,本是件高兴事。可不想,搬家公司的人不小心将人砸伤。事后,被砸伤的朱大利(化名)进行索赔时,却遭到推诿。
这到底是怎么回事?近日,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。
事件
搬家工不慎将人砸伤
去年7月份,让胡路区的孙某在阳光嘉城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。搬家时,孙某在网上找了一家搬家公司。该公司雇员赵某与孙某达成协议:赵某将孙某旧房中的家具、衣物等搬至新居,孙某支付搬家费用300元。
第二天,赵某驾驶搬家公司专用汽车前往孙某住处搬家。当车开到新小区内,赵某准备将货物搬下来时,不料一物品突然从车上掉下来,砸伤正路过此处的居民朱大利头部。朱大利为此住院,花去治疗费4600元。
朱大利出院后,就赔偿问题找到孙某。孙某称,因为是搬家公司的人将其弄伤的,他没有赔偿责任。
于是,朱大利又找到搬家公司。不想搬家公司认为,赵某接了这个活后,没有和他们打招呼,而是直接出车给孙某搬家,发生这种情况属于赵某个人的行为,让赵某自己承担。赵某却说,当时搬家公司是知道这件事的,现在是推卸责任。
为了得到赔偿款,朱大利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搬家公司、赵某共同赔偿医疗费。
庭审中,搬家公司称已将赵某解雇,赵某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出车,后果自负。赵某则辩称,他是搬家公司的雇工,在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,应由雇主搬家公司承担责任。
近日,法院经过审理,认为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,由雇主搬家公司对雇工赵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转承赔偿责任,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4600元。
律师
雇主有转承赔偿责任
针对本案,记者采访了庆大律师事务所的李贤伟律师。
记者:什么是转承赔偿责任?
李律师:所谓转承赔偿责任,是指在雇佣劳动关系中,雇工在执行雇佣劳动的职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时,应由雇主对雇工的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。
记者:赵某在搬家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替人搬家,出了事,他是否应该承担责任?
李律师:本案中,赵某系搬家公司的雇工,两者存在雇佣劳动关系,且赵某的行为系执行职务。赵某作为搬家公司的雇工,表面上看并没有经搬家公司的许可,甚至是脱离搬家公司控制而实施为孙某搬家的行为,但他的行为并非是谋取私利或者办私事,而是为雇主搬家公司劳动,所以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。
赵某未经搬家公司许可擅自出车,且在搬运过程中致物体脱落砸伤朱大利,按照过错推定原则,这不但不能作为搬家公司的免责事由,恰恰说明搬家公司主观上存在着过错。正是因为对雇工赵某的选任不当、疏于监督,才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,由此可以推定搬家公司有过错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